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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陳婉昀、丁祈(COP30國際部成員)
核稿人:吳思儀、吳昀芳(COP30國際部PM)
《巴黎協定》要求締約方依據自身情形提出NDC,自2018年開始實施,並奠定了以五年為一週期的盤點計畫。2023年COP28第一次GST舉行後,各締約方應於兩年後,亦即2025年遞交NDC3.0。根據Carbon Brief的報導,截至2025年2月10日(NDC3.0遞交截止日期),仍有95%的國家尚未繳交2035年的版NDC,排放量占全球的83%,並占世界經濟總量的近80%。
各國最遲須在9月前提交新版NDC,才能納入今年COP30的國家自定貢獻綜合報告 (NDC Synthesis Report) 中。同篇報導也指出,多數國家未能如期提交NDC的可能原因包括:技術問題和經濟壓力、行政程序障礙以及政治不確定性。
已交件的多數國家(如美國、巴西、阿聯酋),其所提出的目標皆不符合限制升溫於1.5°C以內的路徑;僅英國的承諾被評為「與1.5°C兼容 (1.5°C compatible)」,但仍須加強對其他國家的資金支援。尚未交件的國家如中國、俄羅斯仍不確定何時遞交;印度因為對氣候融資有所不滿,可能不會積極提升目標;加拿大、日本和印尼雖然釋出了草案版本,但尚未成功遞交;澳洲則可能因美國帶來的政治不確定性而延遲遞交。
全球盤點對話 (Annual GST NDC Dialogue)
SB62舉行了為期兩天的年度全球盤點對話 (Annual GST NDC Dialogue) 會議,由UNFCCC附屬機構主席 (SB Chairs) 引導進行,並涵蓋締約方和非締約方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自《巴黎協定》通過以來,締約方提交的國家自定貢獻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 便成為衡量各國氣候行動企圖心的核心指標。在兩天會議的圓桌討論環節,有多個國家或國家集團代表分享了自身於COP28第一次全球盤點 (Global Stocktake, GST) 後,更新第三版國家自定貢獻 (NDC 3.0) 的情形,包含辛巴威、英國、SIDS(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簡稱SIDS,小島嶼開發中國家)、喬治亞、尼泊爾、巴西、日本、中國、歐盟、千里達及托巴哥等。
各國代表大多在減緩面提及與能源轉型(含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與相關基礎建設、減少使用化石燃料)與新興低碳技術(如能源與交通運輸領域)的相關計畫,以及上述計畫預期的減碳量和效益;有些國家也提出與調適面相關的規劃,並希望納入更多專家、公民社會、私部門(跨產業領域)共同參與國家整體的目標策略行動。
開發中國家
開發中國家如辛巴威和SIDS的代表國馬紹爾群島與萬那杜,強調了對於減緩措施與發展相關技術之資金的需求;針對化石燃料,喬治亞與尼泊爾提到要逐步減少 (phase down),馬紹爾群島與萬那杜則提到應轉型脫離 (transition away);萬那杜、喬治亞、尼泊爾亦提出應盤點國家層級對損失與損害 (Loss and Damage, L&D) 資金的需求或是加強相關合作行動。
也有不少國家代表特別談及自然議題,顯現氣候與自然議題之間的關聯性逐漸受到重視。例如辛巴威提到NDC將涵蓋森林與水資源;喬治亞在調適目標中將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作為其中一個主軸;尼泊爾則指出須重視自然以及不毀林的重要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萬那杜特別呼籲,希望各界都能一起參與該國的NDC,認為如今氣候變遷更加快速且劇烈,若是缺乏損失與損害資金的支持,或是真正能夠扭轉局勢的NDC,身為小島嶼國家的萬那杜恐怕無法撐到下一輪的全球盤點,因此希望大家都能針對其報告內容提供回饋與建議。
已開發國家
已開發國家代表如日本,則是展現其氣候政策的高度整合與前瞻性。該國代表指出,日本至2023年已減排 27%,成功實現經濟與碳排的脫鉤 (decoupling)。其核心政策GX(綠色轉型)結合「先投資、後課碳」的策略,由政府透過氣候轉型債券支持電動車、氫能、儲能等領域的前期建設,並逐步導入碳定價機制回收投資。十年間預計將以20兆日圓帶動150兆日圓的綠色總投資。此外,日本強調協同策略,融合減碳、自然與經濟效益,並透過與地方合作,在超過百個社區推動住宅與商業部門碳中和示範,體現從中央到地方的全方位氣候治理。
SBI主席建議
然而,SBI(Subsidiary Body for Implementation,簡稱SBI,附屬執行機構)主席仍在會議結尾指出,全球目前在「目標設定」與「行動落實」兩方面皆嚴重落後。許多國家的NDC仍停留在高層政治宣示,缺乏與國家發展規劃、投資策略及財政體系的整合,導致承諾難以轉化為具體行動與效果。為改善這一困境,主席提出五項優先行動建議:
一、建立跨部會的政治責任,NDC不應只是環境部門的任務,而需財政、經濟等核心部門共同參與。
二、讓NDC與國內發展計畫深度對接,避免氣候與經濟政策脫節。
三、將受影響族群納入轉型核心,推動「公正轉型」。
四、釋出明確穩定的投資訊號,促使私部門參與。
五、善用公共財政做為氣候投資的「催化劑」,吸引更多國內外資源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