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趙品諭(COP30國際部成員)
核稿人:吳思儀、吳昀芳(COP30國際部PM)
全球調適目標(Global Goal on Adaptation, GGA)是今年6月於德國波昂舉行的SB62中討論的核心議題之一,因為UAE-Belem work programme在年底的COP30將會針對GGA一部分的工作進行收尾,並同時開啟全球調適工作的下一步。但即使距離工作計劃收尾剩下半年,發展中國家與已發展國家兩大集團針對GGA的討論仍停滯不前,最終是在兩週會議的最後才達到初步共識,因此文本跟指標細節都還需在下次會議前繼續研商。
在2015年通過的巴黎協定第七條指出,「全球需要需訂定全球調適目標,以增進調適能力、強化氣候韌性、降低脆弱度」。但與減緩不同的是,因為調適的責任歸屬、地區性差異等難以透過共同的量化框架進行推動,讓全球的調適工作大幅落後減緩方面的工作進度。為了彌補長期執行進展上的困境,2023年的COP28通過了UAE Framework for Global Climate Resilience,提出七大領域的調適目標及四個執行面的目標。另外,也在同年啟動UAE-Belem work programme,旨在兩年內建立一系列的指標,提供全球調適指引及衡量進度,以對應到十一個目標。
因此在本次 SB62 中,會議討論重點落在如何針對GGA的指標架構進行收斂,以及指標架構中是否需要納入實施手段(Means of Implementation, MoI)、調適目標類型、暖化程度的論述進行了討論。
然而,本次談判初期即因「是否將資金與技術實施支援(MoI)納入GGA指標」而陷入對立,發展中國家(包含G77+中國、最不發達國家LDC、非洲集團AGN等)強調,若不以指標衡量是否獲得足夠且公平的支持,就無法評估其是否有能力推進調適行動。他們要求指標應涵蓋資金可得性、資金品質(如是否為贈款而非貸款)、以及技術轉移的落實程度。
相對地,已開發國家(包含歐盟、英國、日本、北歐等國家)則主張,GGA的指標應著重於衡量各國實際執行的調適行動是否有效,例如政策是否落實、是否改善氣候風險管理能力,以及是否提高了社會的整體韌性。他們擔心若將資金與技術實施支援(MoI)也納入主要評估項目,將導致發展中國家對已開發國家施壓,要求具體且強制的財務承諾。因此,已開發國更偏好以「非規範性」和「自願性」的方式處理MoI,也就是說,各國可以根據自身條件決定如何報告這類支援項目的進展,而非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衡量機制。
談判過程中雖然兩大集團都一直說著想要推前進度,但仍一直僵持不下,最終在閉幕會議(closing planery)前才取得了初步共識。妥協方案包含以下幾項:
- 同意建立一組涵蓋氣候風險、政策規劃、脆弱群體納入等領域的指標框架
- 首次明確納入實施手段(MoI)指標,包含資金可得性與品質等
- 確認這些指標將具非強制性,且由各國依據自身情境選擇調適方法
儘管指標在架構上、時程上取得了共識,但由於MoI相關的指標涵蓋了融資、技術轉移與能力建設等責任歸屬,論述中目前只以”Parties”作為代稱,並未指出誰該負責,因此開發中國家對於本次會議的結果非常失望,認為已開發國家在調適方面一直在逃避應有的責任。
整體而言,雖然這次會議中GGA留下了許多尚未取得共識的議題,包括指標技術細節、定期報告與審查制度、MoI具體運作方式等,距離具有最終決定權的COP30還有四個月,只能期待11月前秘書處、SBSTA、SBI還有締約方們能夠再推進多少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