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昂的嘀嗒聲:我們與NDC共同時間框架的距離

作者:鄭宇涵、陳芃如
核稿:柯建佑


相信大家都聽過《巴黎協定》,但你知道《巴黎協定》事實上並不是各個締約方 (以國家或集團為單位) 可以直接照著執行的內容,而更像是在對抗或因應氣候變遷造成的影響時,為了讓眼前及未來的工作有效進行,應該遵守的原則;因此,各締約方實際上必需自己照自己國內或集團內的情況,量身打造自己對抗及因應氣候變遷的計畫,這樣的計畫即是 NDC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國家自定貢獻)。

在2016年生效的巴黎協定將依去年年底COP24產出的「巴黎協定規則手冊」執行,執行方式大致為循環進行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分別是:計畫(Plan)、施行(Implementation)、檢討(Review),NDC也會依循這三個階段進行。如同一份好的計畫書必定包含的幾項特質:目的、執行方式、預算、期程,一份好的NDC也必定包含六個重要的項目:減緩、調適、資金、科技、能力建構、透明度;同時,也應明確寫出這份NDC預計執行的期程(timeframe)。


為什麼NDC共同時間框架(common timeframe)重要? 

各締約方自2015年提出第一版 NDC起 ,已有的共識是應每5年提交一份新的NDC,並且持續執行、規劃已提交的NDC中正在、預計進行的工作;也就是說,未來各締約方在前一份NDC開始執行的5年後 (可能是計畫階段或施行階段),將會提出新一版本的NDC。

今年6月在德國波昂討論的其一重點是"common timeframe"共同時間框架,共同時間框架是NDC中一個重要的議題,各國在寫NDC時,除了需盡可能納入總體及各部門 (sector) 減碳目標與實施方式、面對可能的氣候災難預計進行哪些軟硬體措施等,也同時要決定這份NDC檢視、盤點、更新頻率,這個更新頻率關乎到各國是否能在這一定時間內產出有意義的NDC計畫,也要考慮與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下一次為2023年,每五年進行一次)進行時間的交互影響。即使從中找到平衡並且適用於各個國家並不容易,但最終目標應瞄準在有效解決氣候問題。

透過以下的簡圖我們可以知道,如果NDC的timeframe訂為10年,以NDC2為例子,執行的其間就會是從2025開始(因為NDC1於2025年結案)至2035年,中間會經過兩次的全球盤點(以藍地球表示),因此自NDC2推出到正式執行,中間有了5年的時間差,同理,NDC3則會有10年,NDC4更是又高達15年;而若NDC的timeframe訂為5年,NDC2在2020年推出時,因為NDC1也恰好結束了,NDC2就能及時執行,NDC3與4同理亦然。


在各個國家都針對共同時間框架發表想法時,我們其實可以簡單整理出以下各時間的優劣表格:


五年
十年
最大差別
為期五年的計畫
為期十年的計畫
優勢
● 循環週期短,可以及時修正,並更展現出對氣候行動的決心
● 與全球氣候盤點時程一致,亦即每次全球氣候盤點都可以檢討到新一版的NDC
● 有相對足夠的時間寫出完整的NDC
疑慮
● 沒有相對足夠時間諮詢專業來建立出完整的NDC
● 每次的計畫中橫跨了兩次全球氣候盤點(Global Stocktake)



而在今年的SB50裡各國對共同時間框架的討論並沒有太大進展,從會議一開始的四個選項甚至結束在六個選項(詳見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BI50.IN_.i5_0.pdf),Climate Action Network 發言代表之一Jeffery Qi(Coordinator of Climate Multilateral Affairs at BC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在Bonn Session六月22日的記者會上對此停滯不前的進度表示失望,指出我們需要訂出最後期限才能推進至最終決議,但也仍鼓勵各國朝著五年的共同時間框架達成共識,五年的時間可以更及時提出針對氣候變遷影響的因應措施,也才會真正的反映出人類要解決氣候問題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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