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4 小組/ 楊晴雯、柯建佑、黃品涵
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針對談判文件的不同意見到底會如何呈現呢?會議主席又要如何整合相關的意見?我們想與大家分享今天附屬科技諮詢機構 (SBSTA) 針對巴黎協定第 9.7 條的非正式諮詢會議 (Informal Consultations) 討論過程。
首先,到底第 9.7 條講的是什麼呢?其實就是爭議最大的「錢」啦!
《協定》在第 9.7 條明確指出,已開發國家必須透過公共干預措施 (Public Intervention) 來提供或調度給予開發中國家的幫助,並且提供一定程度的透明資訊。在會議開始前,會議主席先是提出了作為 COP24 開會最終決議的一份筆記 (Co-chair’s Note),此為決議文草案【第一版】的討論版本,同時邀請各個國家締約方代表提出意見書 (Submission)。
圖片說明:會議主席提出【第一版】的建議草案
認可巴黎協定第九條第7項透過公共干預所提供及調動的財務資源的核算架構;該架構適用於巴黎協定第13條之下的回報資訊,以及本決議附件一所包含的項目;
決定這些架構應適用於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在透明度框架下的第一份報告。
鼓勵提供支持的其他締約方在志願性回報相關支持時,若實行上可適用,盡最大可能地履行這些架構。
在這次的非正式諮詢會議中,共提出兩個意見書,一個是 77 國集團與中國 (G77+China),另一個是澳洲、日本與美國的聯合意見。
接著,各國締約方代表在諮詢會議中達成共識,請求主席將這兩個意見書再整併為【第二版】草案討論版本,並在明天的會議中做為協商基礎,可以想見,明天會議結束後,至少還會再產出【第三版】草案討論版本,做為曼谷補充會議的結論,或甚至第四版的基礎。
圖片說明:會議主席提出【第二版】的建議草案
Option 1
認可巴黎協定第九條第7項透過公共干預所提供及調動的財務資源的核算架構;該架構適用於巴黎協定第13條之下的回報資訊,以及本決議附件一所包含的項目;
決定這些架構應適用於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在透明度框架下的第一份報告。
鼓勵提供支持的其他締約方在志願性回報相關支持時,若實行上可適用,盡最大可能地履行這些架構。
Option 2(澳洲、日本、美國聯合意見書)
CMA 在通過透明度架構、流程及指引(Modalities, Procedures, Guidelines, MPGs) 時,將會採用下述附件,而非單獨 (standalone) 以 CMA 決議行之。這將確保相關指引與其他 MPGs 相一致。在現行的 APA 5 工具之下,相關指引將被含括為 MPGs Section E 的一部分。
國際氣候談判便是在這樣不停地輪迴中慢慢調整決議,從一遍遍死灰中復燃重獲新生,每一次的新生都面臨著不同的挑戰,但是也就是這一次次的挑戰,讓決議不再只是少部分人的意見,在修改的過程中回應各個不同利害關係人的需求,浴火重生之後,成為引導下個世代的鳳凰。
〈註一〉
巴黎協定第 9 條條文規範「資金機制」,總共有 9 項,在該條文中第 1 項便確立了已開發國家締約方提供資金的義務,第 2 項則鼓勵其他締約方自願提供援助。
除了確立資金來源外,如何運用資金以達成《協定》的目標也是第 9 條的重點,在第 3 項提到已開發國家負有領導及活化氣候資金的義務,並且必須展現超越前次努力的進展。第 4 條提及擴大資金規模的宗旨是「達成調適與減緩之間的平衡」,同時必須考慮公共資金主要支援以國家為主導的策略,並將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的需求及優先事項納入考量,尤其特別重視處於氣候變遷劣勢以及能力限制的國家,如低度開發國家、小島與開發中國家。
講完資金來源、資金如何運用,強調完誰可以優先使用基金之後,你以為就結束了嗎?知識就是力量,還有「資訊的透明公開」!在第 5 項中提到已開發國家應該每兩年定期回報前項相關的量化、質化資訊以及表定向開發中國家締約方提供的公部門財務資源。
後續的幾項內容也都在支持締約方履行《協定》的資金機制,想要進一步了解的大家,可以參考《巴黎協定》繁體中文版本唷!